中菲黃岩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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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軍報發表署名文章,重申黃岩島屬於中國

 

中國與菲律賓是否各執理據?

     本篇詳述在新近中菲就南海主權的爭議當中,兩國各自主權主張的論據,以及可能用以解決是次案例的國際法律。其中,本篇提到在審視海洋、島嶼主權的法律爭議時,各國如何闡釋和理解「島嶼」的定義相當重要。

      2012229,菲律賓邀請外資公司參與擱置了一段時間的「第四輪能源承包項目」 (Fourth Philippine Energy Contracting RoundPECR4),激發與鄰近國家就南海領土主權的爭議。這一輪承包項目包括就共15個油氣區塊招標,其中樂禮灘 (Reed Bank) 附近的第3及第4油氣區塊(見圖一),座落於「九段綫」(9 dash line),即中國宣稱的主權範圍之內 (台灣同樣以「九段綫」作為宣示南海主權的依據)。北京迅速就馬尼拉的招標計劃的公佈提出了嚴正抗議,重申其對南海海域及島嶼擁有的「無可爭辯的主權」,並指任何於該區所作的石油勘探均屬「非法」。台灣外交部部長也仿傚,於331發表聲明﹕「禮樂灘為南沙群島島礁之一,向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水域,堅決反對別國循任何方式佔領該區島嶼和附近水域。」

圖一: 菲律賓「第四輪能源承包項目」中的第3及第4油氣區引發新一輪南海主權爭議。

 

關鍵在於「島嶼」的定義

     中國和台灣的聲明不約而同皆強調「南海海域及島嶼」,由此可見,單以「九段綫」作為依據,不足以論證中國或台灣享有第3及第4油氣區主權的合法性。實際上,「九段綫」之說法,並沒有任何國際法作為基礎。這個事實,連北京當局似乎也逐漸意識得到;仔細留意一下較早前中國外交部所發的聲明,就能看見端倪---中方所指的南海爭議,是基於「島嶼及鄰近海域」,而非概括地指整個南海。這裡所指的「島嶼」,正是南沙群島。

     因此,中方試圖指出爭議並不在於第3及第4油氣區是否座落於「九段綫」,而在於它們是否以位於中國宣稱有主權的島嶼的鄰近海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sUNCLOS) (中國和菲律賓皆為締約國),由國家的島嶼向外伸延200海浬的區域為「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主權國享有區內一切天然資金 (包括石油及天然氣) 的專屬權利。

     因此,這裡的關鍵在於就「島嶼」一詞所作的定義,如何與岩石、等作區分。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島嶼」的定義,必須附合以下兩點﹕潮漲時,「島嶼」仍然於水平綫以上;同時,「島嶼」必須能夠自給自足地維持人類生存及經濟活動。前者較為明確,後者所指的「可居住性」(habitability),定義則相當模糊。任何未能符合以上兩項條件,則不足以稱作「島嶼」,領海就只能延伸12海浬,且當中不能包括任何具爭議的陸地塊。在潮漲時,馬歡島 (Nanshan Island) 和費信島 (Flat Island) 是最接近菲律賓陸地的兩個南沙群島島嶼,儘管該兩島相距第3及第4油氣區的距離,大概是菲律賓領土跟第3及第4油氣區的最短距離的兩倍 (見圖二)

 

圖二

 

中國、菲律賓主權主張所依據的基礎

   為了論證主權主張,中國和台灣都把馬歡島和費信島說成宜居的「島嶼」(儘管兩島實在並無淡水或顯著的植披,而且面積較大的馬歡島,最闊的地方亦只有300左右,當下兩島更加為菲律賓佔領);基於這個前設主張,中國和台灣都分別極力重申,大部分第3及第4油氣區塊,皆落入了由她們假定的、屬於她們的「專屬經濟區」範圍 (即從馬歡島和費信島延伸200海浬的範圍)(見圖三)

圖三: 假定馬歡島、費信島為中國 (或台灣) 領土,則大部分第3及第4油氣區屬兩島200海浬範圍以內,即屬中國 (或台灣) 的專屬經濟區。

 

      結果,在中國 (或台灣) 的這個前設和論證下,從馬歡島和費信島延伸的中國的 (或台灣的) 「專屬經濟區」,與從菲律賓海岸延伸的「專屬經濟區」出現重疊在這情況下,相關主權國必須就有關區域的界線作出妥協。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底下,達成有關妥協的辦法,可透過雙邊談判,或訴諸國際法律組織仲裁,當中最重要的為國際海洋法法庭 (International Tribunal on the Law of the SeasITLOS)。這些國際法庭,累積了過去數十年的各項案例,以提供參照。任何解決關於海洋邊界紛爭的國際法訟裁,基本都以「中間線原則」(equidistance principle) 作訟裁起點

      以劃定馬歡島、費信島和菲律賓海岸之間的中間點作為分界方法,大概是較為準確的計量方法;但同時,這將推翻中國最期望的主張---「專屬經濟區」劃分方案。國際海洋法法庭最近訟裁孟加拉和緬甸的海洋邊界爭議時重申,歷來界定海洋邊界的首要考量就是避免出現不平等情況---其中,有關海岸線的相對長度、任何足以影響劃分「專屬經濟區」海灣、海峽,都會被列入考慮因素之列。在現時中菲爭議的這樁案例裡,兩個小島的海岸線合計少於半英里,相對菲律賓長達數百英量的海岸線,顯然構成了一個「不平衡」的狀況。另一個「不平衡」的狀況,就是由於整個具爭議性的部分,都是由菲律賓的巴拉望島 (Palawan) 和民都洛島群島 (Mindoro) 夾縫之間的海峽所做成的。以上的兩個因素,幾乎一定會導致「中間線」大幅度移近島嶼。

    以「中間線原則」作分界,落入主權爭議的範圍將大大減少---總面積佔4,700平方公里的第3及第4油氣區,僅會有大約250平方公里 (總面積的5%) 仍具爭議。(見圖四) 當然,即使爭議範圍減少,個案依然與相關的國際法判決先例有顯著的差別。依照目前的情況而言,馬尼拉較明智的決定,應該是先把具爭議的250平方公里從第3及第4油氣區剔除,直至相關主權國就「專屬經濟區」的劃分最終達成協議。就此,菲律賓將顯得寬宏大量之餘,也能強調自己是遵循國際法解決問題的一方,大大保證了最終不致把利益拱手讓人。

圖四: 以「中間線原則」作分界,則總面積4,700平方公里的第3及第4油氣區,僅會有大約250平方公里 (總面積的5%) 落入受爭議範圍。

 

參考資料:

《國際關係研究月刊》08 (2012)。香港: 圓桌精英有限公司。

 

反思問題:

1.   參考文章,你認為中、菲哪一個國家就黃岩島主權所提出的理據較有說服力? 為甚麼?

2.   除了爭奪石油資源,中菲兩國就有關南海領域問題上還可能涉及甚麼考慮?

3.   除了透過國際海洋法法庭仲裁,中菲兩國可以透過甚麼途徑解決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