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藥物專利限制」,是禍是福?

 

 

《知識產權協議》保障了誰?

《知識產權協議》全名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根據協議,各世貿成員國須立法保障所有新發明產品,能享有二十年的專利期限,其中保護範圍包括有關生物科技和藥物的產品。

 

有關藥物的知識產權對發展中國家影響最深。發展中國家的藥物幾乎都是從外國進口的專利藥,價格昂貴,一般平民難以負擔。加上發展中國家的製藥水平有限;即使擁有藥物生產技術的發展中國家,亦未必有能力向專利持有人支付巨額的專利權使用費。故此,不少發展中國家的人民都處於有藥可,但無錢買藥的困局,每天全世界有三萬人因無錢買藥,或所需的藥物根本在國內沒有供應而失救。上述例子不禁令人反問,知識產權究竟保障了誰?是瀕死的病人還是在專利權制度保護下賺錢的藥廠?

 

往後情況有些微好轉,2001在多哈會談席間,各成員國簽署宣言,同意把有關藥物專利的規定,延至2016年才適用於低度發展國家。換言之,這些國家在未來十年內可合法生產與品牌藥物配方相同的非品牌配方藥(俗稱仿製藥)此外,任何成員國的政府,在基於公眾利益的情況下(例如國內出現疫症時)可獲發出「特許牌照」,在毋需得到專利權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指示國內藥廠以廉價生產仿製藥,但所生產的仿製藥只能在國內使用,不得出口。

 

附帶條件造成阻礙
  到2003年坎昆會議前夕,世貿成員國再達成了突破性的安排,同意暫時放寬《知識產權協議》,允許任何成員國輸出以特許牌照生產的仿製藥,

出口對象只限於低度發展國家或在緊急情況下宣告成為「入口國」的國家。但與此同時,富裕

國家為免仿製藥轉口流入本國市場,損害專利藥廠利益,成員國於是再簽署諒解聲明,表明協議旨在保障公眾健康,而並非以工業或商業為目標。

但新協議是否能為發展中國家帶來廉價藥物呢?事實上,新協議附註的諸多要求招來不少批評。舉例說富國為保障專利藥廠的利益,新協議對仿製藥的包裝和標籤規格有著嚴格要求,意味著仿製藥藥廠要承擔較高的生產成本。但發展中國家仿製藥業的資源始終有限,特別是當一間專利藥廠以多種品牌或規格推出一種藥物時,仿製藥藥廠要避免抵觸「專利權」的難度更大;同時,申請生產或入口仿製藥的手續相當繁複,並未為貧窮「有藥可」開放便利通道。各成員近年致力商討長遠解決方案,惟始終未有共識。

 

藥物專利限制的正反意見:

 

藥廠:藥物研究的投資很大,必須以全球統一的二十年專利權年期和價格標準,否則會失去投資的意欲。
志願組織:藥廠收益八成來自發達國家,因那裡的消費者有能力支付隨專利權而提升的藥價;但發展中國家經濟規模小,購買力薄弱,根本無力支付高昂藥價,所以在發展中國家推行嚴格的知識產權制度,不會為藥廠帶來利潤。

 

藥廠:藥廠可向發展中國家割價提供甚至捐贈藥物,長遠來說,藥廠可實行不同層次的訂價措施。
志願組織:這只是頭痛頭的做法,不能取代政府管制藥物價格,和限制專利權的角色。而且藥廠提供優惠的內容和範圍,會隨時更改,加上藥廠訂價從來有欠透明,外界無從得知價格是否相宜。

 

藥廠:沒有有效的專利權保障,便沒有人從事針對發展中國家常見疾病的藥物研究。
志願組織:過去的事實表明,有關發展中國家常見熱帶疾病的藥物研究,長期經費不足,這是由於貧窮國家市場潛力有限,不能為研究帶來可觀的利潤。

 

藥廠:企業和個人一樣,都有權保障他們的知識產權免被他人盜用。
志願組織:政府必須平衡各方利益,企業必須接受他們的專利權是有限度的。現在政府為了保障公眾健康利益,而採取彈性且符合世貿協議規定的專利權制度,卻受到跨國藥業的多番阻撓。

 

藥廠:要成功地把一種新藥帶到市場約須五億美元,必須有足夠的回報來抵銷這龐大的風險,因此二十年專利期的安排是合理的。
志願組織:五億美元的新藥投資是誤導,而且政府也花了不少財力人力在早期研究工作上。再者,現今新藥發展的平均科時間已縮短,令人質疑廿年的保護期是否太長,且不一定要伸展至全球每一個角落。

 

 

 

 

思考問題:

1.  藥物專利限制與一般的專利限制(例如版權)有什麼分別?

2.  怎麼樣的藥物專利限制才是最好?

 

 

資料來源:

 

1.      樂施會政策及公眾教育部。世貿=細圈子貿易?──世貿協議與社會公義。轉自香港基督徒學會《思》,第96期,頁6-1020059月。

 

2.      石海慧(樂施會政策及公眾教育部)。有藥可 無錢免問?〉。轉自民間監察世貿聯盟網頁。

 

3.      http://www.hkpaowto.org.hk/download/Apr19_05/curenfee.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