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的起源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許多有識之士意識到戰爭、自然災害、環境災難、工業發展等威脅著分佈在世界各地許多珍貴的文化與自然遺產,鑑於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第17屆會議於19721116在巴黎通過著名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這是聯合國首度界定世界遺產的定義與範圍,希望藉由國際合作的方式,解決世界重要遺產的保護問題。

 

世界遺產的分類與內容

世界遺產委員會於1978年公佈第一批世界遺產名單以來,截至20057月止,《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締約國已達180國家與地區,共有 812處世界遺產地(World Heritage Sites)分佈在137個國家中。依其類型可分為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628項、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160項以及兼具兩者特性之綜合遺產(Cultural & Natural Heritage24項、以及2001年新增的類別「人類口述遺產及非物質遺產」(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以下我們分別依各項遺產分類的性質來做一簡單介紹。

 

文化遺產(暨文化景觀)

文化遺產並不只是狹義的建築物,而凡是與人類文化發展相關的事物皆可被認可為世界文化遺產。而依據《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條約》,文化遺產包含紀念物(mon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與場所(sites)。

l      紀念物指的是「建築作品、紀念性的雕塑作品與繪畫、具考古特質之元素或結構、碑銘、穴居地以及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觀點來看,具有傑出普世性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物件之組合」。

l      建築群指的是「因為其建築特色、均質性、或者是於景觀中的位置,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觀點來看,具有傑出普世性價值之分散的或是連續的一群建築」。

l      場所指的是「存有人造物或者兼有人造物與自然,並且從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的觀點來看,具有傑出普世性價值之地區」。

文化遺產的數量截至2003年底共有582處,在四大類世界遺產中是數量最多的,其中又以歐洲佔有絕大多數。

 

例子:

比薩大教堂廣場﹙Piazza del Duomo, Pisa

 

比薩斜塔名聞遐邇,一般人都因為斜塔而知道比薩。其實,斜塔只是比薩大教堂建築群中四座建築之一。這組建築群位於大教堂廣場包括了大教堂﹙Duomo﹚、洗禮堂﹙Battistero﹚、鐘塔﹙Campanile,即比薩斜塔﹚和大公墓﹙Camposanto﹚。這組建築群別稱奇蹟之園﹙Campo dei Miracoli﹚。之所以被稱作奇蹟,自有其奇妙之處。首先是迥異於一般歐洲宗教建築的選址。歐洲的大教堂通常興建在顯眼的城巿中心,但奇蹟之園卻靜靜地矗立於城巿西北角,背後一帶是古城牆和公墓,四面則是開闊的茵茵綠草地,點綴著小天使雕像和花籃、燈柱,格外清新優雅。此外,主教堂、洗禮堂和鐘塔,外觀形態差別極大,但建築風格卻十分一致,對比中卻帶有奇妙的和諧統一。

比薩大教堂廣場於1987年入選世界文化遺產。

左起:鐘塔、大教堂、洗禮堂、大公墓

 

 自然遺產

自然遺產要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必須具有以下特徵

( 1 ) 代表生命進化的紀錄、重要且持續的地質發展過程、具有意義的地形學或地文學特色等的地球歷史主要發展階段的顯著例子。

( 2 ) 在陸上、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群的演化與發展上,代表持續進行中的生態學及生物學過程的顯著例子。

( 3 ) 包含出色的自然美景與美學重要性的自然現象或地區。

實際的例子來說包括了化石遺址(Fossil Site)、生物圈保存(Biosphere Reserves)、熱帶雨林(Tropical Forest)、與生態地理學地域(Biographical Regions)共149處。

 

例子:

大峽谷國家公園Grand Canyon National Park

位於美國阿里桑那州西北部的大峽谷,是地球上七大天然奇景之一。大峽谷除了形勢險要、氣勢雄偉之外,不同的季節、時間、天氣及地形種種因素,更將大峽谷漂染成為一個充滿色彩變化的夢幻世界。

 

 

大峽谷平均有1.6公里深,峽谷兩旁相距由180公尺30公里不等,以流經峽谷底部蜿蜒曲折的科羅拉多河計算,峽谷全長443公里。雄偉的大峽谷其實完全是由於大自然的風吹雨打、冷熱煎熬等等侵蝕作用雕鑿而成,它經歷了300600萬年才形成今日的面貌,而大自然的侵蝕力量仍會不斷持續下去。

大峽谷擁有不同的氣候特徵,由酷熱的沙漠氣候到熱帶、亞熱帶甚至溫帶的氣候亦可在大峽谷找到,它並不是一個荒涼死寂的世界,不少動植物均生活於其中,計有89種哺乳動物、355種鳥類、17種魚類、47種爬蟲類和9種兩棲類動物。

大峽谷於1979年被選為世界文化遺產。

 

綜合遺產

兼具文化與自然特色,並且同時符合兩者認定的標準的地方,為最稀少的一種遺產,至2003年止全世界只有23處,比如中國的黃山、秘魯的馬丘比丘等等。

 

人類口述遺產及非物質遺產

此一類別是於2001年新增。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秘書長松浦晃一先生將韓國人率先提出的「人類口述遺產及非物質遺產」(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觀念納入世界遺產的保存對象。由於世界快速的現代化與同一,這類遺產比起具實質形體的文化類世界遺產更為不易傳承,因此這些具特殊價值的文化活動,都因傳人漸少而面臨失傳之虞。在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ESCO)公告了19種「口述與無形人類遺產」,它們具有特殊價值的文化活動及口頭文化表述形式,包括語言、故事、音樂、遊戲、舞蹈和風俗等,例如摩洛哥說書人、樂師及弄蛇人的文化場域、日本能劇、中國崑曲等。

 

例子:

古琴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將古琴列為「人類口述遺產和非物質遺產」,國內一些音樂專業院校設立了古琴演奏專業,國內也有過幾次較大規模的古琴藝術節、藝術,但古琴依然是冷門的傳統音樂。

古琴與棋、書、畫並稱,位列「琴棋書畫」四藝之首。伯牙與鍾子期的「高山流水」、司馬相如與卓文君的「鳳求凰」流傳千載,至今還為人們津津樂道。有琴家說,從來沒有一種樂器能像古琴這樣背負著如此多的文化傳統,古琴的文化意義、價值與內涵,其實早已超出了一般的樂器和音樂範疇。

有關古琴的記載最早見於《詩經》、《尚書》等文獻。《尚書》載:「舜彈五弦之琴,歌南國之詩,而天下治。」可知琴最初為五弦,周代時已有七弦。到三國時期,古琴的形制已基本穩定,一直流傳延續到現在。

古琴的演奏形式主要有琴歌、獨奏兩種。根據文獻記載,先秦時期,古琴除用於郊廟祭祀、朝會、典禮等雅樂外,主要在士以上的階層中流行,秦以後盛興於民間。

   春秋戰國時期,古琴的獨奏音樂已具有一定的藝術表現能力,如伯牙彈琴子期善聽的傳說。隋唐時期,西域音樂盛行,琵琶興起,古琴音樂的發展受到一定的抑制。宋朝的古琴出現懷舊的復古主義傾向,但並沒有被湮沒。

明、清時期,由於印刷術的發展,大量琴譜得到刊刻流傳,在演奏上也由於民間音樂(特別是戲曲音樂)的熏陶和影響,古琴技巧有了突出的發展,尤其是左手技巧的創新。清末與民國年間由於戰亂和社會變遷,特別是古琴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使古琴音樂瀕於絕滅。

 

被列入世界遺產有兩項實質好處。一是帶來顯著的觀光收入,二是可獲得國際提供的專業技術與資金的支援,維護自然景觀與文物,這兩項益處對開發中國家而言是相當重要的。

 

想一想

 

1.       自然景觀或文物被選入世界文化遺產後,當局會開發旅遊吸引更多遊客,這樣可能會帶來破壞。當局應該怎樣教育參觀的群眾呢?

2.       2005 年,澳門歷史城區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你認為香港有沒有同類的遺產呢?

3.       法定古蹟舊柱警署建於一八五九年,是本港現存最古老的警署建築,現在出租了給超級市場。你認為這樣是否可以「活化再利用」即重新注入生氣及資源,令它煥發新的姿采這幢歷史建築物呢?

 

有關資料:

 

書籍:

1.       《中國「世界遺產」遊》,本校圖書館索書號:684 5000

2.       《中國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 : 走訪千年文明.探尋絕世遺跡》,本校圖書館索書號:684 5000

3.       《中國的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本校圖書館索書號:690 5000

4.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 : 歐洲卷》,本校圖書館索書號:798.8 4471

5.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 : 亞洲卷》,本校圖書館索書號:798.8 4471

6.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 : 非洲卷,大洋洲卷》,本校圖書館索書號:798.8 4471

7.       《世界文化遺產》,本校圖書館索書號:713 4471

 

網站:

1.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http://whc.unesco.org/en/

2.       中華民國保護世界遺產協會:http://www.what.org.tw/

3.       古物古蹟辦事處: http://www.amo.gov.hk/b5/main.php

 

報紙:

1.       〈保護具香港特色傳統行業〉,《大公報》2006623

2.       〈中韓文化源流之爭〉,《大公報》20061026

3.       〈世界遺產 中國殷墟—甲骨文之鄉〉,《明報》2006724